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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时间:2024-02-07 20:13:26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1

化工进出口贸易合同(范本)

合同号码:

日 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 数 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 规 格: 指 标 项 目 试 验 方 法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 价 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 交 货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 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 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 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 单 据: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 发票四份;

b) 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 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 附 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 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买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沟地 址:

电报挂号:sinochem beijing 电报挂号:

电 传:22243 chemi cn电 传:

22553 chemi cn

第 二 部 分

一, 总 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 交货条件: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 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 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④ 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 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 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 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 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 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 对方根据储罐, 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 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 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 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 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 装货定额:

① 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在 ……此处隐藏9146个字……、供料协议书等。

年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

附表

合同编号: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品名规格产质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交(提)货时间备注执行

型号地量金及数量记录

牌号厂标额

商标家准

合计人民币(大写)

址: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10

甲方(供方):长沙亚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交(提)货时间等。

第二条 质量标准:本合同化工产品质量符合生产厂家标准。 第三条 价格条款:

1、性质(限定其一):□a.到岸(到达)价 □b.离岸(出厂)价

2、方式(限定其一):□a.固定单价 □b.其他定价方式 第四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a.款到发货:在甲方交付产品前,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

方根据实际供货量在当月内开出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其他相关单据(由乙方委托甲方邮寄发票的途中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

款,需按照____%月贴息率贴息。

□b.其他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产品交付(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进行产品交接):

1.产品交付方式:

1)乙方自行提货的,由乙方自派运输工具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交付点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罐车计量: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储罐计量:以储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 ③流量计计量: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2)甲方送货的,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付点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公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水上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船舷为交付点。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或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载明数量检验结果的数量证书,该装船数量证书是甲方向乙方交货的数量依据,当产品交付至乙方指定码头的法兰接头接口处时,卸船前由乙方指定独立的第三方商检机构在船上对船舶装载数量进行检验。

3)对于委托代运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书面委托,甲方依据乙方委托书给予办理代运,以产品交付甲方受乙方委托代办的运输工具为交付点。

2.在交付点之前产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在交付点之后产品的风险由乙

方承担。

第六条 交(提)货地点、相关运输费用及其负担: 第七条 计量及标准:

1. 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上游生产企业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乙方对甲方的计量有异议, 可委托甲乙双方认可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在交付地点对装载数量进行检验,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在3‰以内,仍以生产企业计量为准; 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超出3‰,以检验机构计量为准。检验费由计量过失方支付。

2. 乙方应保证产品接卸单位的设备以及储存产品的罐区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 第八条 验收:

1.产品交付时,双方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甲方委托上游生产企业保存产品样品),以备检验。

2.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同时对产品进行确认,如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3. 在验收期内,如乙方认为产品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部门。该部门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

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十条 保证条款:

1. 甲方保证:

(1)销售的化工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标要求。

(2)甲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乙方保证:

(1)乙方须依法定程序设立(自然人)、有效存续且相关手续完备。 (2)乙方履行本合同以及化工产品销售合同的相关义务,保证不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保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任何部门的授权或批准。

(3)乙方自提时,须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营运资质和期限负责,运输车辆需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运输单位对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车辆对危险品三证等相关证件),涉及易制毒品类产品的自提运输车辆还需具备易制毒品运输资

质。

(4)乙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甲乙双方须确保在销售、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承担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

2. 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政府行为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上述情形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有义务采取措施将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 由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停车使甲方产品不能及时交付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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